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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託房仲賣地、妻賴服務費判賠

2015-02-09 03:46:46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/台中報導

郭婦的丈夫龔男委託房屋仲介公司銷售北屯區土地,房屋仲介公司找到買主何婦,願以2825元萬購買土地,但郭婦拒不依約履行,在契約結束後,私下以2780萬賣給何婦,經房屋仲介公司游姓業者請求給付服務報酬,台中地院判決郭婦給付游姓業者56萬元。

房屋仲介公司游姓業者指控,郭婦去年4月1日至7月3日以總價2800萬,將位於北屯區青田段的土地委託該公司銷售,訂有土地委託銷售契約。

游姓業者表示,接受委託後,對外廣告、銷售,安排專人負責銷售,去年6月6日找到買主何婦,願以總價2825萬承購土地,但郭婦卻一再藉詞拖延,拒不依約履行,並私下成交,去年7月25日與何婦簽訂買賣契約書,遂請求給付服務報酬140萬元。

郭婦表示,她並無委託房屋仲介公司銷售土地,辯稱土地委託售契約的簽名及蓋章均是她丈夫龔男所為,但雖有將印章交給龔男,但龔男並未取得她的書面授權,契約自屬無效。

不過,龔男開庭時說「印章是真正的,但我沒有取得妻子的書面授權,妻子只有概括的表示如有人要買就賣」,法官認為郭婦既將印章交給龔男,並同意使用印章,且曾表示土地若有人要買就賣,自認郭婦已有授權龔男使用印章的法律行為。

法官認為游姓業者請求給付服務報酬有據,但業者不須協調稅費負擔、斡旋付款條件、協助辦理貸款,省下人事成本、勞務費用的開銷,因此判決郭婦給付56萬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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